审计处

Audit Department

审计处

2023澳门原料网大全内部审计工作管理规定

信息来源:2023澳门原料网大全 发布日期:2009-10-26 00:00:00 更新日期:2023-08-02 04:00:25
 

2023澳门原料网大全内部审计工作管理规定(201711月修订) 

 

院发﹝20172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审计监督的法规文件,加强学院审计业务规范化建设和内部审计职能作用的发挥,提高内部审计效率和效果,进一步发挥内部审计在学院治理和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为学院总体目标健康发展和改革的顺利进行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第17号令)、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等学院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教财﹝20152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内部审计是我国审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或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内部审计的目标是促进本单位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院自身合法权益,防范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加强廉政建设,预防舞弊和违法违纪的发生,进而促进学院的各项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学院领导应遵照《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要求,积极支持审计处履行审计监督职权和开展审计监督工作。校内各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完善和加强内部管理和控制各项制度建设,不断提高经济管理水平,积极配合学院审计部门工作,维护国家和单位合法权益。

第四条 审计处履行学院内部审计和咨询职能,在学院院长的直接领导下,代表学院实施内部审计监督,依法实施内部审计。根据学院规模和学院内部审计工作的实际需要和发展,配备专业知识、年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专职审计人员。同时,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审计中介机构和兼职审计人员。审计业务,受上级审计部门领导和监督,并按要求报告工作。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树立良好形象。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打击报复和阻挠审计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职责范围和权限

第六条 审计处依照国家政策、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依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以及接受学院党委、院长办公会的临时性安排,对学院及下属单位的财政或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损益、经济效益、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等以下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含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单位,下同)财政或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预算经费的分配、执行与管理,财务决算情况;

() 教育事业费、科研经费、专项资金及专项补助 ()费、学生奖、贷、助学资金及军训费、各类捐赠资金、预算外资金的使用及管理;

() 对外对内有偿服务及创收资金、学院基金、投、贷、融、集资资金、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费、工会经费等各类经费的收支使用及管理;

() 经济独立核算单位(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

() 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保值增值和安全完整及设备物资的购置程序与存储管理使用情况;

() 基建、维修工程 (含国拨、自筹及捐赠) 资金的收支计划及建设工程的财务概 ()算、工程结(决)算;

() 学院属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 学院各职能部门、各院、系、所和各直属单位的负责人及学院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 的经济责任;

() 对外对内的各种投资项目、合作项目及重要经济合同的签订与执行情况;

() 学院及学院属各单位(含事业、企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十一)办学效益(经济效益)和投资效益情况;

(十二) 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其他经济事项;

(十三)上级交办、委托以及本单位领导确定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七条 内部审计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经费和预算,经学院主管领导审定批准,由学院财务予以保证。

第八条 为有效地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根据学院主管领导授权,审计处实施审计时有如下权限:

(一)审计处可以根据学院主管领导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组织实施内部审计。

(二)审计处可根据需要委派审计人员对有关单位或特定的事项实施内部审计,实施审计过程中,除特别限定外,受委派的审计人员具有与委派其工作的审计处人员同等的审计权限。

(三)在履行职责时,审计处依据 “审计法”(新)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帐户的情况,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审计处可以直接查阅属于审计单位的相关文件与记录,包括但不限于:

1、规章制度、会议纪要、工作计划和总结等内部文件资料;

2、凭证、账册、报表、对账记录、实物盘点表等会计资料;

3、签订的各类合同、招投标活动纪录、材料物资核价单、供应单位及人员信息档案等资料;

4、工程计划、施工图纸、预算、决算等文件资料;

5、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档案管理等文件资料;

6、其他与审计工作相关的资料。

(四)审计处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有权请求上级单位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五)进行内部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向审计处报送、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原始文件资料或其复印件以及电子数据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如有必要,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审计处可以暂时封存会计账册、凭证、档案等原始文件和资料。

(六)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七)根据需要,审计处参加学院有关的会议,会签有关文件。学院其他部门、各下属单位召开财务、经营、管理等工作会议,重要合同、协议的洽谈与签订,应当邀请审计处人员参加。

(八)审计处进行审计工作时,有权实地察看、盘点或监督盘点实物,有权进行工作流程测试。

(九)审计处履行职责时,有权就审计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书面或口头调查、询问,学院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向审计处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口头询问应作笔录,并由审计人员和被询问人员签署。

(十)内部审计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被审计单位的下列行为,有权做出制止的决定,提出改进建议,并报告学院主管领导:

1、阻挠、妨碍审计工作的行为;

2、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和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3、截留、挪用学院资金,转移、隐匿、侵占学院财产行为;

4、其他违反学院内部规章、侵害学院经济利益的行为。

(十一)对阻挠、妨碍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提供虚假信息和拒绝提供资料的单位、部门或人员,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审计处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十二)对遵守和维护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的部门和个人提出表彰和奖励的建议。

第三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九条 根据上级部署和学院情况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主管院领导审批。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或学院领导指示(接受组织、人事部门或主管部门的委托),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条 审计处实施审计时,应当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前调查,组成审计小组,编制审计方案,明确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第十一条 审计处在实施审计调查等工作前向被审计单位发出书面的“审计通知书”,或在实施审计时现场送达。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处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二条 审计小组实施审计时所采取的方式,可以是就地审计、报送审计等方式,也可以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可以用检查、观察、询问、盘点、监盘、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实施审计,及在了解内部控制状况的基础上进行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通过规范方法获得必要的证据材料。

审计人员应对所获得的相关证据进行整理、分析、研究、判断并相互验证,评估各种证据的重要性、可靠性及与审计事项的相关性,依据有关证据对具体的审计事项做出审计结论。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可要求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在其提供的书面证据上签章。如其拒绝签章,内部审计人员应注明原因,但不影响证据引用。

第十五条 实施审计的过程中,审计人员应与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进行充分的交流和沟通,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说明、解释和意见,确保审计结论准确、公正、客观。

第十六条 审计外勤工作结束后,拟定审计报告初稿,并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就审计报告向审计处出具书面意见;如逾期未作回复,将视作无意见,由审计人员在审计报告中注明。

被审计单位反馈的书面意见,审计处应在查明后维持原报告或作必要的修改。

第十七条 审计工作结束后,由审计处草拟“审计报告”并由主管院领导签发;重大事项的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报学院党委会批准

经批准的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应和审计报告一并下达被审计单位执行,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审计处。执行过程中需要学院其他有关单位协助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对审计报告反映的普遍性问题,经学院批准,可以学院名义批转各部门、下属单位执行。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对审计决定和审计报告不服,可以向主管院领导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原审计决定继续执行。主管院领导另行派人对申请复议事项认真复核,根据复核情况决定是否变更或撤销原审计决定和审计报告。变更或撤销原审计决定的,必须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九条 审计处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审计报告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必要的后续审计。

审计人员应通过定期回访方式,检查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并编写后续审计报告,总结审计效果。

根据审计事项的重要程度,后续审计可独立进行,也可作为下次审计工作的一部分。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恰当地记录相关的信息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结果。

审计项目终结后,审计人员应将审计过程中所积累的各种资料,包括审计决定、审计意见、审计报告、审计计划、审计工作底稿、各种审计证据、被审计单位提供和通过各种形式获得的数据资料等加以集中、整理、分类和归档形成审计档案。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按照证据确凿、客观公正、结论准确、处理适当的原则,对审计过程中发现并确认的违反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人员进行审计处理和处罚,促进被审计单位严格执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和个人以及与被审计单位和审计事项相关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处根据情节轻重,可以提出限期纠正违规行为、警告、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经济处理(收缴违规所得、罚款等)等建议(以上处理处罚可以并处),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及时处理:

(一) 拒绝和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 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 转移、隐匿违法所得的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 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 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构成犯罪的,经纪委、主管领导批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揭发、检举违反学院规章制度行为,提供审计线索的有功人员,经请示主管领导可以建议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为学院避免或者挽回重大经济损失,提出的管理建议被采纳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由此为学院利益做出重大贡献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有关审计工作管理制度及审计人员行为规范、有重大工作过失及渎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泄露秘密的审计人员,按照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经主管领导报学院党委常委会决定后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规定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的基本制度,是制定其他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程序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院以前制定的有关内部审计工作相关制度与本管理规定有抵触的,以本管理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规定由2023澳门原料网大全审计处负责解释。

        

2023澳门原料网大全

 201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