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财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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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澳门原料网大全所属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03-28 16:22:00 更新日期:2023-08-02 03:17:24

为规范我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完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02号)和《关于落实〈教育部关于改进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教财司函〔201915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评估范围

第一条 学校投资的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等所属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 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 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 合并、分立、清算;

   (四) 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 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

   (六) 资产转让、置换、拍卖;

   (七) 整体资产或部分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 确定诉讼资产价值;

(九)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评估的事项。

第二条 学校所属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 收购非国有资产;

(二) 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

(三) 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四) 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三条 学校所属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 经教育部授权批准,对整体企业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二) 学校所属企业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划转、置换和转让。

 

第二章 评估基本要求

第四条 学校所属企业发生本制度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经济行为前,必须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不得回避评估;

第五条 学校所属企业进行资产评估申请的前提条件:

(一) 涉及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已取得合法依据,如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经济协议或有效批准文件等;

(二) 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产权明晰,不存在产权纠纷,已具备有效的产权证明文件。

第六条 学校所属企业发生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应当按照《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选聘评估机构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1168号)等文件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

第七条 在资产评估项目开展过程中,企业应当就工作情况及时向学校备案管理部门报告,包括评估基准日选定、资产评估和相关审计等情况。

第八条 国有资产评估委托方和校属企业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隐匿或虚报资产;积极配合评估机构开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的正常执业行为。

 

第三章 备案工作程序

第九条 学校资产经营管理公司负责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计财处负责资产评估备案工作,备案范围为学校二级及以下级次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学校二级及以下级次企业接受非国有资产的资产评估项目以及其他需要学校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计财处负责人为审核人,计财处分管校领导为审批人。

第十条 企业提交资产评估项目申请时,应当报送以下文件:

   (一) 资产评估申请文件;

   (二) 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

   (三) 所涉及的资产重组方案或者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其他投资方资料等材料;

   (四) 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审计报告;

   (五) 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在报送备案管理部门前,应当进行以下检查:

   (一) 资产评估相关经济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二) 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合理;

   (三) 评估机构及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四) 评估范围是否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重组改制方案内容一致;

   (五) 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权属要件是否齐全;

(六) 被评估企业是否依法办理相关产权登记事宜;

(七) 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资料要件是否齐全。

第十二条 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提出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时,应当向计财处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 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文件;

   (二) 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四份)

   (三) 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其他有效文件,包括学校批复文件以及企业董事会决议或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等;

   (四) 评估所涉及的资产改组重组、产权流转方案或发起人协议等材料;

   (五) 评估机构提交的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等)及其审计报告等;

   (六) 被评估资产权属证明文件;

   (七) 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无保留意见标准审计报告;

   (八) 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评估委托方、评估机构、被评估企业(产权持有单位)均应当按照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出具承诺函;

   (九) 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四章 评估报告备案审核

第十三条 评估报告由计财处负责审核。

第十四条 审核评估报告时,应对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合理判断,不得高估或低估资产价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审核时,应特别关注以下事项:

(一)评估报告的备查文件是否符合要求;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合理,在基准日前后是否有重大调整事项;

(三)评估方法选择是否合理,评估程序执行是否规范;

(四)是否有账外资产、合同权益、或有负债、权利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等情况;是否有资产隐匿或遗漏情况,尤其是房地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等重大资产,特别关注土地、房屋建筑物、无形资产等特殊资产的权属、使用状况;

(五)报告正文中披露的重大、特殊、期后等事项是否真实、合理,评估处理是否合理、合规;

(六)评估报告附件中,是否存在未在评估报告中披露的重大事项;是否存在应进行评估或披露而未进行评估、披露的情况;是否关注并反映审计报告中的保留意见或说明段的情况等;

(七)是否选取有代表性、价值量大的资产和负债作为评估案例进行评估分析说明,是否对评估对象拥有的全部资产进行了分析说明;

(八) 评估报告中是否存在计算错误、汇总方式及汇总结果错误、数据引用错误、前后数据不一致等;

(九)对实际存在但未入账的无形资产等账外资产是否已经进行评估确认;

(十) 评估报告是否完整、齐全,内容、格式是否符合《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的通知》(中评协〔2008218号)规定的要求。

(十一) 应采用《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或《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不得对备案表做任何改动;

(十二) 应参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13]64号)的具体要求,对评估备案项目审核,确保评估备案工作规范进行。

(十三) 评估备案工作必须在相应经济行为发生前完成,不得事后备案;不得备案已过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的项目;不得备案各类形式的追溯评估结果;不得伪造评估项目材料;确保国有资产无流失风险,才能履行备案程序;

(十四)评估备案管理部门在评估备案表上加盖“学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专用章”,于每季度终了15日内,将备案项目情况上报教育部财务司。

第十五条 本办法须教育部财务司回函后方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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