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财处

Finance Department

计财处

2023澳门原料网大全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06-03 09:53:00 更新日期:2023-08-02 03:16:43
 

院发〔20213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特点,制定实施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财务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实行预算管理、分工负责。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财务活动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计财处是学校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和分管财务校领导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财务工作。

第七条 学校计财处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 各单位第一负责人或指定一名领导班子成员为报销审批人对符合《2023澳门原料网大全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文件规定的支出应履行大额资金审批。

第九条 学校党委是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对重大财务事项的决议,财务预算、决算及预算调整事项的审批,严格执行《2023澳门原料网大全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规定》(音党发[2020]17号)。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学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一条 学校预算编制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学校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按照预算编制的规定编制预算。学校预算应做到收支平衡,原则上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二条 学校须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预算执行中,对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学校报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核拨资金以外部分的学校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教育部和财政部门备案,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学校支出预算。

第十三条 学校决算是指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学校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教育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学校应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演出、创作、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五条 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直接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和通过主管部门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拨款。包括: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和其他经费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本科、硕士、博士的学费和住宿费、考试报名费、短期办班学生培训费、各系进修及旁听生培训费、留学生学费和住宿费、考试费及学校批准的各项管理、服务性收费。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教育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六条 学校组织收入应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使用微信、支付宝账户等电子支付方式收款的单位,需书面向计财处提出账户开通申请,经计财处同意后,开通相关账户。账户一经开通,将账户名称、账户登录密码、账户支付密码提交计财处备案,并接受计财处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十八条 学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如确需变更收费标准或增加收费项目,须经校长办公会审批后由计财处统一报政府物价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 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演出、创作、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条 学校支出包括:

()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与经营收入配比。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教育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项支出应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校的支出须严格执行国家及财政部门、教育部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第二十三条 学校从财政部门和教育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教育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按规定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教育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加强支出管理,不得虚列虚报;根据要求进行支出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单独反映。

第二十八条 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学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一条 专用基金管理应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二条 专用基金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助基金等。学校可以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其他专用基金。

第三十三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或财政部门、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六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学校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及时处理。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学校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教育部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

第三十九条 学校原则上每年对全校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根据实际情况抽查或清查。

第四十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

第四十一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学校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根据《中央音乐学校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规定》报经党委会决议通过后,按照财政部、教育部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四十四条 学校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学校出租、出借资产,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学校资产处置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七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四十八条 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五十一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学校定期向教育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资产情况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五十二条 学校的财务分析工作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开展财务分析工作。分析内容涵盖预算管理、风险分析、支出结构、发展能力等方面。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三条 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五十四条 学校财务监督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财务预算、决算须向教代会执委会报告。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经2020-2021学年度第二学期第11次党委会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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