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财处

Finance Depart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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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澳门原料网大全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03-12 10:42:00 更新日期:2023-08-02 03:16:40

院发〔2021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满足规范化、制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3号)及相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的,用于支持中央高校及其附属中小学校(以下简称中央高校)校舍维修改造、仪器设备购置、基础设施改造、基本建设项目的辅助设施和配套工程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支出范围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

(一)房屋修缮:为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工作所需房屋建筑物的必要维修、加固和改造。

(二)设备资料购置:购置教学、实验、实习实践、校园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所必需的仪器设备、文献资料(含电子图书及数据库)等。

(三)基础设施改造:师生正常学习、工作、生活、人身安全等所需的水电气暖、道路、网络、照明、节能、绿化、消防、安防等基础设施维修改造。

(四)建设项目配套工程:重大建设发展项目的装修、装饰、设施配套等辅助设施和配套工程。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一)中央基建投资已安排的项目。

(二)非学校产权、长期对外出租或校办企业的房屋、基础设施等维修、加固和改造项目。

(三)非学校产权的家属楼等维修、加固和改造项目。

(四)购置公务用车。

(五)超标准、豪华建设项目。

(六)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

(七)物业费、设施设备运行维护费等日常公用支出。

(八)工资、奖金、津补贴和其他福利支出等人员经费。

(九)捐赠、赞助、投资、支付罚款以及偿还贷款等。

(十)准备不充分、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要求如下: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合同管理等相关的规定。

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计财处是专项资金的经费管理单位,具体职责为:

(一)制定和完善学校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制度;

(二)具体组织专项资金的申报、评审、上报工作;

(三)根据上级下达的预算控制数上报专项资金的项目预算方案;

(四)负责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财务监督;

(五)定期向项目执行单位下达预算执行进度通知,督促项目的执行落实;

(六)定期向教育部上报专项资金执行进度;

(七)编制和报送专项资金的部门年度决算;

(八)根据教育部要求,组织年度项目的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归口管理,项目申报单位为归口管理单位,相关单位及人员依规定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义务。

(一)网络信息中心归口管理全校(含附中)网络、信息化建设类项目;教务处归口管理教学仪器设备设施购置项目;演出实践管理中心归口管理学校音乐厅设备设施购置改造项目;图书馆归口管理图书、数据库购置项目;乐器管理中心归口管理校内各类乐器购置项目;附中归口管理附中设备购置类项目;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归口管理全校(含附中)房屋建筑物修缮、基础设施改造、基本建设项目的辅助设施和配套工程等项目;保卫处归口管理全校(含附中)安防、消防、技防设施项目。

未包含在上述范围内的项目届时根据具体情况由主管财务校领导指定归口管理单位。

(二)各归口管理单位的具体职责有:

1.负责三年项目申报,建立滚动项目库;

2.负责年度项目的申报、排序,接受评审和检查,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3.负责根据上级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细化年度子活动项目方案;

4. 组织落实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保证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

5.负责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条件。

(一)符合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

(二)符合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和阶段发展目标。

(三)项目绩效目标明确。

(四)项目申报的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充分,已具备实施条件。

(五)项目实施计划具体、预算编制合理、依据充分。

第九条 建立专项资金滚动项目库。

当年年初预算批复后,即启动下年度项目库申报和储备工作。

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应切实加强前期论证,做实项目库建设。对申报的项目,应充分研究和分析申报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实施条件、主要内容、测算依据、计划安排、风险评估以及预期绩效等;如有必要,可请相关专家和第三方机构介入。

项目归口管理单位根据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重点和本单位工作计划,结合学校现有各类房屋建筑物、设备设施存量和使用情况,将通过论证的项目进行汇总、分类并纳入专项资金储备项目库。待教育部的三年申报额度下达后,归口管理单位再根据控制额度从项目库中遴选急需资金支持的项目,根据轻重缓急的原则进行排序,形成三年项目库方案。

第十条 年度项目申报。

归口管理单位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年度申报额度,从学校专项资金项目库中遴选出急需资金支持的年度项目,根据轻重缓急的原则进行排序,形成年度项目方案。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及上报。

计财处将汇总的项目申报方案报校长办公会/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后,按要求上报教育部。

计财处根据教育部要求,组织项目评审、检查工作。项目归口管理单位负责汇报项目申报的必要性、可行性等情况,接受教育部专家组的现场评审和勘查,并根据评审意见完善、修改申报材料后,计财处按要求列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申报。

 

第五章 预算执行和调整

第十二条 预算批复立项。

教育部下达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后,由计财处按照四大类项目和项目评审结果细化类内子活动项目预算,明确当年实施内容及预算安排,报主管财务校领导审定。

凡经批准立项的项目,由计财处建立专项项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预算编制与调剂管理。

专项资金项目应当严格论证、精心安排,提高项目预算编制质量,并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新增资产配置预算。预算一经审核通过,应当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剂。对执行中因特殊情况确需调剂的,属于在类内子活动项目之间调剂的,由主管财务校领导审定后,报计财处调整执行;属于跨类别调剂的,应当按照部门预算调整程序报教育部、财政部审批。未获批准前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实施内容和预算。

第十四条 预算执行进度要求。

项目实施单位要切实加快预算执行,减少当年专项资金结转,严格控制专项资金结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专项资金要求当年预算、当年完成、当年见效。项目归口管理单位要及时掌握预算执行动态,原则上要求630日和930日分别完成当年预算的50%75%以上,1220日前完成全部预算的执行。由于特殊情况难以达到上述进度的,要提前一个月向计财处报告原因并提出加快实施进度的具体措施。

第十五条 预算结转结余管理。

按国家规定未使用完的专项资金列入结余的,应如实报送并上缴。

 

第六章 监督检查及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监督检查。

计财处、纪检监察办公室、审计处等单位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对资金使用情况、物资设备管理及使用情况,每年进行不定期的重点检查,对发现有以下情况者,学校将要求有关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学校将暂停项目资金使用,并对该单位及其负责人做出严肃处理,经核查确已纠正的,学校可恢复其资金使用,否则将终止项目。情节特别严重者,学校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一)未按批准的项目预算使用专项资金,擅自改变项目内容、扩大项目资金使用范围的。

(二)经审计后认为项目管理不善、有违反财经纪律现象的。

(三)项目执行与绩效目标存在较大偏差或绩效评价严重低下的。

(四)项目执行缓慢或安排不合理导致结余被上级单位收回的。

(五)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

第十七条 预算绩效管理。

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在申报项目预算时应结合学校发展规划和专项建设目标,对专项项目设置合理的预期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指标。

年度终了,各归口管理单位应根据教育部要求,对照设定的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指标开展绩效自评,并形成绩效自评报告和绩效目标自评表等材料,提交计财处汇总上报教育部。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2020-2021学年度第二学期第二次院长办公会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计 财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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