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财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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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澳门原料网大全固定资产对外出租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0-07-09 10:57:00 更新日期:2023-08-02 03:17:20
  院发〔2020〕1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规范固定资产对外出租行为,维护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实现固定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固定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房屋及构筑物、仪器设备等。

第三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出租是指在优先保证和满足学校教育、科研需要的基础上,为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将闲置的固定资产以有偿方式对外出租的行为。

固定资产出租应以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方便学校师生教学、工作、生活为目的。

第四条 固定资产出租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加强风险控制和动态跟踪管理,切实维护学校的合法利益。

第五条 学校拟出租固定资产应权属清晰,同时应符合固定资产产权规定用途。

第六条 学校固定资产出租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承租单位,计财处应重点审查承租方经营资质、法人执照、资信证明、租金支付保障,特别是对承租方的履约能力及信誉进行确认。

对拟出租的固定资产应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租金评估,资产评估价格应采取动态管理。经评估签订合同执行完毕后,需再次出租的,应对出租价格进行再次评估,以确保出租价格紧跟市场价格变化,保护学校权益。

第七条 固定资产出租事项应通过院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核,对拟出租项目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招租方式、期限、租金评估、租金催缴、异常情况处理等事项进行审议,并按权限进行审核批复。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计财处是负责学校固定资产出租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出租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学校固定资产出租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按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拟出租固定资产租金评估工作,按规定聘请评估机构对拟出租固定资产进行价值评估;

(三)负责对拟出租固定资产的产权用途进行审核;

(四)按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拟出租固定资产公开招租工作,按规定流程遴选符合条件的承租方;

(五)负责学校固定资产出租事项的报批事宜,报院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审议后,按规定权限报教育部审核、审批或备案;

(六)对审批通过的固定资产出租事项,按照批复意见签订出租合同,并及时催缴租金,定期检查,确保出租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七)负责学校固定资产出租事项的日常管理工作,登记固定资产出租台账,建立出租管理档案,定期检查固定资产出租情况;

(八)负责按合同约定定期向承租人收缴租金,对出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向主管院领导汇报。

第九条 校园建设与管理处负责配合计财处做好与承租人的房屋交接工作,并按月做好水、电、气表读数等登记工作。

第十条 保卫处负责对承租商户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

 

第三章 出租具体操作

第十一条 学校固定资产出租应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对外出租。其中:

单项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500万元以下的,由院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审议,经主管院领导复核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

单项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至800万元以下的,由院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审议,经主管院领导复核后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

单项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由院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审议,经主管院领导复核后报教育部审核,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出租事项,由计财处准备齐全所需材料:

按规定权限审批后报教育部备案的事项,应提供如下材料:

1)学校出租事项的正式申请文件;

2)学校拟出租固定资产清单;

3)学校同意固定资产出租的会议决议;   

按规定权限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审核)的事项,除提供上述1-3项材料外,还应提供如下材料:

4)拟出租固定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资产评估报告书等复印件;

5)学校进行出租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6)学校法人证书复印件、承租方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7)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计财处应按学校批复意见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条款涉及变更的,应经过学校合同签订相关流程审批通过。

租赁合同应当约定承租人必须在缴纳房屋押金(押金金额为3个月租金)及支付首年租金后方可入驻;当期租金到期前1个月必须支付下一期租金,否则应予以解除合同。

租赁合同的签订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十四条 承租期间,计财处应按合同规定按期收取租金及水电费等相关费用。

承租方无故拖延租金支付,超过1个月(含1个月)的,计财处应及时启动预警机制,并向主管院领导汇报,必要时应采取法律手段。

第十五条 学校固定资产出租收入,应及时足额入账,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固定资产出租收入原则上以银行转账方式收取。

固定资产出租收入应按照预算管理及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承租方要求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到期前3个月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由学校决定续租、停租或重新公开招租,并按相关流程办理。

对于不续租的,计财处应在租赁合同到期前1个月通知承租方及时结清租金、承租期间水电费等相关费用。上述费用未结清的,不予退还押金。

第十七条 租赁合同到期,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应协助计财处对出租固定资产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收回管理,不合格的按租赁合同约定处理。

第十八条 出租期间,计财处应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计财处应定期检查房屋使用情况,原则上每学期应对房屋出租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做好登记;同时应对承租方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评估,发现承租方有违法违规经营情况,应及时与承租方约谈并要求其立即停业整改,并向学校提交整改报告。学校根据承租方的整改情况,按流程决定是否重新开业或解除租赁合同。

当承租方出现拖欠租金、违反合同规定及违法经营等事项时,计财处应及时向主管院领导汇报,同时咨询学校法律顾问,商讨解决方案,做好取证、资料收集等工作,视情况提出书面警告、责令整改、发出书面解约通知等建议措施,并承担相关管理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学校固定资产出租过程中有下列行为者,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一)未按规定程序上报学校批准,擅自出租固定资产;

(二)弄虚作假,串通作弊,低价出租固定资产;

(三)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固定资产出租收入;

(四)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二十条 学校应在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二十一条 凡细则未涉及的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经20191127日第9次常委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