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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7-06 12:19:00 更新日期:2023-08-02 03:14:36
教材司〔2017〕44号
各直属高校:
        为加强中央高校教育教学改革专项资金管理,提供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教育部印发了《中央高校教育教学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11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高校教育教学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财务司
2017年2月10日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高校教育教学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科教〔2016〕11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中央部门所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改革完善中央高校预算拨款制度的通知》(财教〔2015〕467号)等文件精神,加强中央高校教育教学改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高校教育教学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高校教育教学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教育部
2016年12月26日



中央高校教育教学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改革完善中央高校预算拨款制度的通知》(财教〔2015〕467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中央高校教育教学改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预算管理改革的有关 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财政设立中央高校教育教学改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中央高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高校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因素分配。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高校教育教学改革的实际情况,采用因素法分配,确定分校预算额度。
自主使用。中央高校根据专项资金预算批复额度,在今规定范围内自主安排使用资金。
统筹兼顾。中央高校应当科学合理地安排专项资金,统筹用于支持本专科生和研究生、教师和学生、课内和课外教育教学活动,用于教育教学改革、创新创业教育等各个方面。
突出绩效。中央高校应强化绩效理念,加强可行性和科学性论证,合理确定预算需求,设定绩效目标,加强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中央预算安排,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由财政部、教育部采用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如下:
基础因素,包括专任教师数、本硕博生均综合定额拨款数等;
改革因素,包括教学基础地位和教师教学能力提升、创新创业教育改革、专业综合改革、协同育人、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等;
绩效因素,包括高校预算执行情况、教育教学改革进展与绩效情况等;
政策因素,包括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试验计划、对口支援西部高校教师和管理千部进修、培训情况等。

第六条 根据教育教学改革进展等情况,财政部、教育部适时对相关分配因素进行完善。

第七条 中央高校在下达的预算额度内,按照《教育部关于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高〔2016〕 2 号 )要求,根据本校教育教 学改革实际,编制本校教育教学改革实施方案,按规定自主安排使用专项资金,设定绩效目标及指标,并经主管部门汇总后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

第八条 中央高校应当加强管理,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并实施绩效目标跟踪。中央高校应当将明细项目安排、预算调剂、资金使用等情况在学校内部公开。


第三章 支出和决算管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深入推进高校教育教学改革、 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巩固本科教学基础地位、提升教师教学能力(含国家级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建设)、优化调整学科专业结构、完善协同育人机制、国家试点学院改革、推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探索拔尖人才培养、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等学校工作等方面,由中央高校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条 专项资金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办理支出, 不得用于基本建设;不得购置单价4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不得分摊学校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支出;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中央高校是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 。中央高校应当建立健全责任制,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 。

第十三条 年度终了,中央高校应当将专项资金收支情况纳入年度单位决算,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加强资产配置管理,提高资产配置的科学性,杜绝重复配置。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


第四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年度终了,中央高校应当对照本校教育教学改革实施方案和设定的绩效目标,进行资金使用绩效自我评价,形成年度绩效自评报告,通过学校网站对社会公开,并经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教育部、财政部。

第十六条 财政部、教育部将把预算执行情况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对执行缓慢或与绩效目标存在较大偏差的中央高校相应采取减少或暂停安排专项资金等措施 。

第十七条 中央高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及主管部门等监督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效益低下的,将桉规定暂停或核减其以后年度预算 。

第十八条 财政部、教育部等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等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以及其 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中央高校应当根据本办法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17年1月20日 起施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07〕376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