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财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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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药费报销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5-13 16:56:00 更新日期:2023-08-23 16:54:01

1、教职工就医、住院以及医药费的报销范围等有关规定,按照学院2000年7月1日制定公布的《2023澳门原料网大全公费医疗管理细则修订稿》执行。

2、报销比例

(1)年度内门诊医疗费支出在3000元(含)以下部分,在职人员个人负担比例为20%,退休人员个人负担比例为10%;支出在3000元以上部分,在职人员个人负担比例为10%,退休人员个人负担比例为5%。

(2)年度内住院医疗费支出在10000元(含)以下部分,在职人员个人负担比例为10%,退休人员个人负担比例为5%;10000元以上部分,在职人员个人负担比例为6%,退休人员个人负担比例为3%。

3、住院需转账支票的规定

应提供医院出具的预交款通知书,并按预交款额的10%作为押金(用于公费医疗规定报销以外的开支)交于计财处。预交款额在5万元以上或已经累计超过5万元以上的,需按预交款额的20%交纳押金,在住院费结算时多退少补。无特殊情况不交押金的人员,不开具转账支票。

计财处

2012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