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加强教育部直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质量,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级教科文部门基建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的通知》(财教【2006】11号)等财务管理及基本建设相关规定,结合教育部直属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建设单位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由教育部负责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二章 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要求
第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准确、完整地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第五条 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全部工程结算审计完成的情况下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编制、上报期限为3个月。3个月内不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视同项目已正式交付使用,其后续费用不得从基本建设投资中支付。
第六条 竣工财务决算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委托中介机构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需经项目建设单位确认。
第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财务决算实行问责制,项目在办理竣工验收、固定资产移交和竣工财务决算时,原则上项目负责人和决算编报负责人不得调离。若因特殊情况需要调离,必须按程序履行交接手续。
第八条 在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建设单位要认真做好各项财产物资及债权债务等的清理工作。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账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要逐项盘点核实,填列清单,妥善保管,或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不准侵占、挪用。
第三章 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内容
第九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概算调整及其批准文件;招投标文件;历年投资计划文件;工程承包合同、监理合同、设备采购合同、施工及洽商、监理报告、工程预决算审计报告、监理机构会同参加验收的各方签署的竣工验收报告、项目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以及项目各种建筑物、设备、材料、工具、器具等实物清单。
第十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建安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项目建设程序、组织管理;概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内容包括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两部分:
(一)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内容(详见附件1)
1.封面;
2.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
3.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
4.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
5.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
(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内容
1. 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批复情况、投资计划下达情况、建设内容完成情况、建设期限、资金来源、到位及完成情况等;
2. 会计账务的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
3. 基建结余资金及其分配情况;
4.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
5.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及决算中存在的问题、建议;
6. 决算与概算的差异及原因分析;
7. 收尾工程及其工程款和质保金情况说明;
8. 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三)竣工决算评审报告(该报告作为附件由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机构提供)。
第四章 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程序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原则,即先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评审,再按规定报送有关部门审批。一般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评审,重要建设项目由教育部委托评审。
第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权限:
(一)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教育部审批;
(二)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至1亿元以下的项目,由教育部审批,并报财政部备案;
(三)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项目,由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五章 竣工财务决算审核费用
第十四条 教育部或项目单位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竣工项目财务决算审核的费用,从项目投资中开支。
第十五条 评审核费用按照财政部财建[2001]512号文件规定的委托竣工决算评审付费额标准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发展规划司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月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