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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澳门原料网大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4-14 09:31:00 更新日期:2023-08-02 01:29:58

 
   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教党[2011]22号)及《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京教工[2013]6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我院领导干部兼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院院级党员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经济实体中兼职,确因工作需要在院内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兼职的,须经学院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教育部审批和备案。
二、学院院级党员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须经学院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教育部审批。
三、新提任的院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在任职3个月内辞去在经济实体中兼任的职务,确需在本院资产管理公司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四、学院处级(含副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经济实体中兼职,确因工作需要兼职的,须经学院党委审批。学院处级(含副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须经学院党委审批。
五、经批准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高校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任何报酬。
六、学院党员领导干部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学校的利益。
七、如党员领导干部作为研究开发和向中关村国家资助创新示范区内企业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主要技术人员,享受股权激励政策,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兼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辞去本职或者兼任的职务。
九、对非中共党员的领导干部兼职的管理,参照本通知执行。

                         中共2023澳门原料网大全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3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