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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辅导员行政职务晋级的补充规定

信息来源:党委 发布日期:2014-11-05 15:39:00 更新日期:2023-08-28 16:46:48
   

音党发[2013]17 号

 

为了进一步落实北京市教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鼓励辅导员在工作实绩和科研能力方面不断提升,依据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对辅导员行政职务晋级作如下规定:

1.资格条件:

本科以上学历,在我院连续满八年以上从事专职辅导员工作,平时年度考核均为优良的在职人员。

2.产生方式、比例和评选标准:

采取竞聘方式,提交论文和现场答辩,经评选委员会投票,按专职辅导员50%的比例名额决定晋级。合格者必须取得到场50%以上(含50%)评委的同意票数。评选标准将按考核工作实绩和研究成果以及适当考虑年龄因素相结合的原则。

3.职级待遇:

经评选委员会投票,合格者将定级为六级职员,按六级职员(副处级)发放国家基本工资。

 

 

附:

辅导员行政职务晋级评选委员会名单:

党委书记、院长

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

人事处处长、学生处处长、就业指导中心主任、教务处处长、研究生部主任、保卫处处长、校园管理处处长、各系总支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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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