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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澳门原料网大全科学研究行为规范与学风建设管理办法(院发〔2020〕41号)

发布日期:2021-01-07 15:28:00 更新日期:2023-09-04 20:13:5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弘扬我校优良学风,规范科学研究工作,引导全校教职工和学生树立正确的科学研究态度,提高学术道德水平,保护知识产权,营造良好的科研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第40号令),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编或全职外聘的教师、职工,博士后、研究生、本科生、附中学生、进修人员以及访问学者等进行的一切科学研究行为。

第二章  科学研究行为规范

第三条 在科学研究活动中,应当遵守下述基本准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保守有关秘密。

(二)坚持科学精神。坚持追求真理与捍卫真理。

(三)遵守诚实原则。在项目设计申报、数据资料采集分析、科研成果公开等方面,必须实事求是。

(四)遵守公正原则。对他人做出的贡献,应给予客观认同和评价。进行讨论或学术争论时,应坦诚直率,科学公正。对研究成果中存在的错误或失误,应以适当的方式予以承认。

(五)尊重知识产权。尊重他人著作权,遵守学术论著引文标准,通过引证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和合法权益;尊重合作者的能力、贡献和价值取向,署名位次必须符合自己的实际贡献,对无法体现作者贡献的多人署名,要加以特别说明;尊重他人对自己科研假说的证实和辩驳。

(六)遵守声明与回避原则。在研究、调查、出版、向媒体发布、提供材料、评审等活动中,与其中某组织和个人有直接、间接或潜在利益及冲突关系的,有义务主动声明,必要时应当回避。

第四条 在科学研究活动中,严禁下列侵占、剽窃、抄袭行为:

(一)将他人的学术观点、思想、成果冒充为自己所创;

(二)将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使用;

(三)在未贡献的成果中署名或在合作作品中虚报自己的实际贡献;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四)引用他人的论述、观点或数据等成果时,故意伪造或篡改内容、数据、文献和注释等,捏造事实

(五)擅自使用在各类评议、评审活动或其他途径中获得的具有原创性质的学术信息、研究计划、学术思想等,未经授权将上述信息发表或者透露给第三者;

(六)其他侵占、剽窃、抄袭行为。

第五条 确保成果数据的有效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禁止在各类项目申请、成果发表与申报中故意作出虚假或错误的陈述,提供虚假的文献引用证明,捏造数据或结果,破坏原始数据的完整性,篡改记录和图片,片面选取符合自己设想的研究结果,舍弃与设想矛盾的研究结果等。

第六条 禁止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研究活动,包括故意损坏或扣压他人研究活动中必需的仪器设备、文献资料以及其他与科研有关的财物;故意拖延对他人项目或成果的审查、评价时间,或提出无法证明的论断;对竞争项目或结果的审查设置障碍。

第七条 禁止编造或夸大经费预算、研究计划、预期目标、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等骗取经费、设备和其他支持条件等科研资源;禁止用科研资源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八条 禁止在公开出版的报纸、刊物上一稿多发,或简单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

第九条 禁止以任何方式伪造学术经历与学术成果;禁止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出版科研成果应如实注明著、编著、编、译著、译、编译;不得虚报科研成果或随意提高成果的学术级别,在学术成果介绍材料中擅自改变作品性质的,视为伪造学术成果。

第十条 教师和科研人员在参与各种推荐、鉴定、答辩、项目评审、机构评估、出版物或论文(咨询报告)审阅、奖项评定时,应认真负责地从事学术评价,正确使用学术权力,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地发表评审意见。不参加与本人专业领域不相干的成果鉴定、论文评阅或学位论文答辩等活动。禁止为学术评价提供虚假信息。评审意见禁止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反馈给被评价者。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学术地位或学术评议评审权力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直接或者间接地收受被评审单位或个人的佣金、报酬、礼品以及其他任何物质性或非物质性的好处。

第十一条 尊重研究对象。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必须遵守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和伦理道德要求,保护受试人的合法权益和个人隐私,并保障其知情同意权。

第十二条 禁止参与或与他人合谋隐匿学术劣迹,包括参与他人的学术造假,与他人合谋隐藏其不端行为,监察失职,以及对学术批评者或投诉人进行压制、打击或报复。

第十三条 在国内外学术交流或各类协作活动中,对单位应保密的信息和技术资料等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 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科研经费。

第十五条 自觉抵制一切违反学术道德的研究活动。如发现研究活动存在弊端或危害,应自觉暂缓或调整,甚至终止,并向该研究的主管部门通告。

第三章  管理机构和职能

第十六条 2023澳门原料网大全学术委员会是学校负责学术道德建设、学术行为规范的最高指导、监督机构,也是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

第十七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隶属于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在学术规范、学术道德、学术风气建设方面的指导机构。在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和指导下,负责有关规范的制定、违反规范的调查和认定,并建议院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人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科研处作为校学术委员会和学风建设委员会的秘书处,负责实施本管理办法的日常具体工作,根据需要组成专家组,对我校教职工和学生涉嫌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调查、认定,并向学校院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提交有关建议报告。

第四章  查处程序

第十九条 任何个人或者单位对我校教职工和学生涉嫌在科学研究中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均可向校学术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职称评定委员会或相关部门、院系举报。校内任何机构在接到有关学术、学风问题举报材料时,应将举报材料转至科研处。

第二十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应为实名举报,接受举报的机构有责任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一条 对于在互联网、自媒体、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等媒体上公开检举或报道的我校人员涉嫌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科研处在获悉后应积极主动地展开调查核实工作。

第二十二条 科研处在收到有关举报材料后,应立即向学校主管领导报告,并提交院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讨论后,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调查。

第二十三条 调查应分别听取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陈述,并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事实认定,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交学校学风委员会讨论通过。如有特殊情况,可向学校申请延长调查时间。

第二十四条 书面调查报告副本须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并告知其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在书面调查报告被送达后10个工作日内,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可以书面形式向科研处提出异议或者听证申请。

第二十五条 科研处在收到举报人或被举报人的异议和听证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校学术委员会应召开全体会议,在调查工作基础上进行审议或听证。

第二十六条 审议或听证程序结束后,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涉嫌行为人的行为做出事实认定,并提出处理建议。认定和处理建议经过与会学术委员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

第二十七条 参与调查的所有人员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并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

第二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委员本人嫌涉违反行为规范,或与涉嫌行为人有亲属关系、直接师生关系,或有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时,应主动回避。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第五章  处罚规定和申诉途径

第二十九条 侵犯他人著作权、名誉权的人员,构成触犯国家法律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条款,行为人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但尚未构成违法行为的人员,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由学校党委、纪委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教职工,由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其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向相关院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建议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

(一)责令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

(二)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三)撤销学术职务;

(四)撤销研究项目并追回已拨研究经费;取消其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以及在3年内取消其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资格;

(五)暂缓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包括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六)取消已有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包括取消或暂停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以及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七)解除聘任;

(八)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做出,也可以并用。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学生,由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其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向相关部门、机构建议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

(一)通报批评或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二)暂缓论文答辩;

(三)取消申请学士、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资格;

(四)取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五)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做出,也可以并用。

第三十三条 学位论文被认定为有违反本管理办法行为的研究生指导教师负有连带责任的,根据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建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院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给予下列处理或处分:

(一)暂停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二)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三)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行为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五条 教职工党纪、政纪处分决定须由院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通过,处分决定书应送达被处分者本人。

第三十六条 查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七条 由校学术委员会建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教师,其已招收的研究生转至其他研究生指导教师指导;由校学术委员会建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暂停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教师,可以继续指导已招收的研究生至毕业,但不得新招收研究生。

第三十八条 被暂缓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包括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暂停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暂缓硕士或博士论文答辩的人员,其暂缓、暂停期限为两年至四年。期限届满,经被处分人申请,校学术委员会或相关机构经审查,未发现其有新的违规行为,且其对原错误行为有深刻认识的,并有纠正错误的行动,可做出决定,恢复或建议恢复其申报资格、导师资格、论文答辩资格。

第三十九条 受到处分或处理的教职工或学生对处分或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决定受理的,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并作出复核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行为人。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或诉诸法律程序。申诉期内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四十条 对恶意诬告者,经学校学风建设委员会调查,参照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或向相关部门、机构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一条 对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教职工,科研处建立科研诚信档案,将有关事实和处理决定记录在案,供有关部门查阅参考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3澳门原料网大全科学研究行为规范及不端行为查处机制》(音科[201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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