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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文化艺术基金2019年度舞台艺术创作项目申报公告

发布日期:2019-01-02 14:57:00 更新日期:2023-09-18 23:33:10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文化自信,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发挥首都文艺资源优势,推动全国文化中心建设,北京文化艺术基金面向社会集中受理2019年度舞台艺术创作项目的申报,组织专家评审,确定资助项目和资助额度,并实施监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资助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立足全国文化中心建设,聚焦首都文化这篇大文章,深入挖掘、准确提炼“一核一城三带两区”的人文内涵、历史传统、城市文脉,用优秀作品诠释古都文化、京味文化、红色文化、创新文化的丰富内涵和生动实践,强化“首都风范、古都风韵、时代风貌”的城市特色,引导创作更多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相统一的,具有中国风格、北京特色的精品力作。 
本年度加大对舞台艺术创作基础性、原创性环节的支持力度,鼓励搭建剧本孵化平台,完善艺术创作链条,不断丰富完善优秀剧本库和创作人才库;开展“一城三带”、建国70周年以及建党100周年的重大主题舞台艺术作品委约创作;重点资助体现“首都风范,古都风韵,时代风貌”城市特色为主题的现实题材、京味题材作品创作。 
二、资助内容 
(一)剧本孵化平台项目 
剧本孵化平台着眼艺术创作全链条扶持,加大对文学、剧本、词曲、作品等原创性、基础性环节的扶持力度,夯实艺术创作基础,发掘和培养创作人才,提高文艺原创能力和集成创新能力,促进精品力作不断涌现。 
本项目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工作方案,开展剧本征集、定期组织专家进行剧本审读,安排导师团队进行专业辅导,从采风创作、故事大纲、完整剧本、片段排练试演等阶段层层筛选,分阶段扶持、全链条跟踪,不断丰富完善我市优秀剧本库和创作人才库,为推出一批立得住、传得开、留得下的舞台艺术精品夯实基础。 
(二)大型舞台艺术作品原创项目  
重点资助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体现时代精神、首都水准、北京特色的新创作大型舞台艺术作品。 
艺术类型包括戏曲、话剧、歌剧、舞剧、音乐剧、儿童剧、杂技剧、木偶剧、皮影戏、交响乐、民族管弦乐、具有创新性、跨界融合特点的戏剧艺术、戏曲曲艺音乐舞蹈等综艺表演形式(新创作品比例不低于50%)以及小剧场戏剧。 
(三)大型舞台艺术作品加工提高项目 
1.入选“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创作扶持工程重点扶持剧目”以及已完成结项验收的北京文化艺术基金大型舞台艺术作品资助项目,能在音乐、舞美、表演等艺术呈现方面进行加工修改、打磨提高,可申报2019年度加工提高项目。基金将从申报项目中,择优滚动资助。 
2.在2016年1月1日以后完成创作,申报时已完成5场以上营业性演出,能在剧本、音乐、舞美等艺术呈现环节提交重大加工提高方案(修改内容需达到2/3以上)的大型舞台艺术作品项目。 
3.围绕戏曲行当、流派传承发展需要,结合自身剧种特色进行的戏曲经典剧目改编、移植项目。 
(四)小型剧(节)目整理加工项目 
1.在2016年1月1日以后完成创作,已经演出一定场次,具有较高艺术价值和较好社会反响的优秀原创小型剧(节)目和作品。包括:小戏曲、独幕剧(含戏剧小品)、小歌剧、小舞剧、音乐(含独奏曲、重奏曲、室内乐、民乐小合奏、歌曲、合唱)、舞蹈(含单人舞、双人舞、三人舞、群舞)、曲艺短篇(含曲艺小品)、木偶、皮影、杂技、魔术等。 
2.传统戏曲折子戏、传统曲艺作品等挖掘、整理项目。 
(五)演出奖励项目 
申报项目应是2017年1月1日以后首演的大型舞台艺术作品。自首演之日起,至申报公告发布之日止,儿童剧、木偶剧的营业性演出不少于50场(有自有剧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不少于80场);话剧、音乐剧、小剧场戏剧、杂技剧、皮影戏、具有创新性、跨界融合特点的戏剧艺术、戏曲曲艺音乐舞蹈等综艺表演形式的营业性演出不少于30场(有自有剧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不少于50场);戏曲、歌剧、舞剧、交响乐、民族管弦乐的营业性演出不少于20场(有自有剧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不少于30场)。旅游驻场演出不在此范围内。已获得北京市舞台艺术创作生产奖励扶持专项资金、北京文化艺术基金演出奖励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六)配套奖励项目 
对参选以下活动的大型舞台艺术作品予以配套奖励:由北京市申报并入选“2018年度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创作工程重点扶持剧目”的大型舞台艺术作品;代表北京市参加第十二届中国艺术节并获得文华大奖的大型舞台艺术作品;经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推荐、代表北京市参加以下2018年度国家级展演活动(全国基层院团戏曲会演、全国梆子声腔优秀剧目展演、戏曲百戏(昆山)盛典、第七届中国昆剧艺术节、第十一届中国评剧艺术节)的大型舞台艺术作品;入围文化和旅游部鼓励参加的一类国际艺术赛事并获得奖项的大型舞台艺术作品。 
三、项目要求 
(一)剧本孵化平台 
1.申报方案应符合全国文化中心建设要求,高站位布局,高起点谋划,面向社会公开征集舞台艺术作品剧本,为优秀剧本脱颖而出搭建展示、交流平台。 
2.申报方案应内容详实、环节完善,年度阶段性目标清晰明确,同时体现和满足2至3年中长期发展规划要求。 
3.申报主体应具备组织相关项目的实际经验和水准,在业界有良好口碑,能够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并且有稳定的执行团队。 
4.本项目不接受单个剧目(剧本)作品申报。 
(二)大型舞台艺术作品 
1.申报项目应已完成项目策划、剧本创作等前期准备工作,获得基金立项资助后能立即实施(首场营业性演出的时间一般不早于2019年5月1日),且能够在2020年7月1日前按要求完成结项验收的项目。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在申报时应特别注明。 
2.大型舞台艺术作品结项验收时需满足以下条件: 
(1)完成一定的营业性演出场次:戏曲、话剧、歌剧、舞剧、交响乐、民族管弦乐、音乐剧不少于5场;小剧场戏剧、儿童剧、木偶剧、皮影戏、杂技剧以及具有创新性、跨界融合特点的戏剧艺术、戏曲曲艺音乐舞蹈等综艺表演形式不少于10场。 
(2)作品的演出时长一般不少于90分钟(儿童剧、舞剧、小剧场戏剧可适当放宽时间要求)。 
(3)作品的演出场所应是北京市辖区内具有营业性演出资质的剧场。申报戏曲、话剧、歌剧、舞剧、音乐剧、杂技剧艺术类型的作品应安排在500座以上的大中型剧场。 
(三)小型剧(节)目和作品获得立项资助后,能立即对项目进行修改提高和演出推广(项目开展时间一般不早于2019年5月1日),完成不少于20场的演出计划,并能够在2020年7月1日前完成结项验收。作品的演出时长一般不超过60分钟。 
(四)为鼓励优秀艺术作品长期演出、文化惠民,演出奖励项目获得立项资助后,应不断打磨完善项目,安排演出推广计划(项目开展时间一般不早于2019年5月1日),并在2020年7月1日前完成结项验收。结项验收时需满足营业性演出场次要求:戏曲、话剧、歌剧、舞剧、交响乐、民族管弦乐、音乐剧不少于5场;小剧场戏剧、儿童剧、木偶剧、皮影戏、杂技剧以及具有创新性、跨界融合特点的戏剧艺术、戏曲曲艺音乐舞蹈等综艺表演形式不少于10场。以上演出应安排在北京市辖区内具有营业性演出资质的剧场。 
(五)为保障资助项目顺利实施,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参与文化建设积极性,基金资助额度占项目全部成本核算的比例一般不超过70%。同时,基金将依据项目艺术类型、社会影响以及专家评审意见,对部分符合年度资助重点的优秀项目进行委约创作,提高资助比例,支持演出推广。 
(六)项目预算编制应厉行节约,严格控制会议费、差旅费、培训费、出国经费等一般性成本费用支出,专项经费的支出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标准执行。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京财预﹝2017﹞1号)《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京财预﹝2017﹞1389号)《北京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京财党政群﹝2014﹞176号)《北京市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京财党政群﹝2014﹞175号)《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 中央和国家机关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京财党政群﹝2016﹞625号)等。预算编制的准确性是申报项目获得立项资助的重要参考因素之一。 
四、资助额度及方式 
(一)剧本孵化平台 
剧本孵化平台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300万元。对获得立项资助的项目,基金将根据项目前期准备情况及申报主体的执行能力,先期拨付不超过资助总额50%的资金,主要资助剧本征集、专家评审、剧本朗读、片段排练试验等环节;项目经专家中期监督合格后,拨付第二期资助资金,两次拨付累计不超过80%;完成既定目标并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资助资金。 
(二)大型舞台艺术作品 
1.大型舞台艺术作品原创项目的资助额度:戏曲、话剧项目不超过250万元;歌剧、舞剧、音乐剧项目不超过400万元;儿童剧项目不超过120万元;杂技剧项目不超过300万元;木偶剧项目不超过100万元;皮影戏项目不超过60万元;交响乐、民族管弦乐项目不超过120万元;具有创新性、跨界融合特点的戏剧艺术、戏曲曲艺音乐舞蹈等综艺表演形式不超过100万元;小剧场戏剧项目不超过80万元。 
2.大型舞台艺术作品加工提高项目的资助额度按照原创项目的60%确定。 
3.对获得立项资助的项目,基金将根据项目前期准备情况及申报主体的执行能力,先期拨付不超过资助总额50%的资金,主要资助剧本创作、音乐编排、舞美设计等创作核心环节;项目创作完成,经专家中期监督合格后,拨付第二期资助资金,两次拨付累计不超过80%;完成规定营业性演出场次并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资助资金。资助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创作相关经费支出,原则上不支持项目演出经费支出。 
(三)小型剧(节)目整理加工项目 
1.小型剧(节)目整理加工项目的资助额度:小戏曲、独幕剧、小歌剧、小舞剧项目不超过20万元;戏剧小品项目不超过10万元;独奏曲、重奏曲、室内乐、民乐小合奏和合唱项目不超过15万元;歌曲项目不超过10万元;单人舞、双人舞、三人舞项目不超过10万元,群舞项目不超过20万元;曲艺短篇(含曲艺小品)不超过10万元;杂技、魔术项目不超过15万元;木偶项目不超过20万元;皮影项目不超过15万元;传统戏曲折子戏、传统曲艺作品不超过10万元。 
2.对获得立项资助的项目,基金将根据项目前期准备情况及申报主体的执行能力,先期拨付不超过资助总额80%的资金,主要用于作品的修改提高、挖掘整理和演出交流;完成规定演出场次并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资助资金。 
(四)演出奖励项目 
1.根据不同艺术门类和演出计划,演出奖励项目的资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2.对于满足演出场次要求、经专家评审认定符合奖励标准并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演出奖励项目,先期拨付不超过资助总额80%的资金,主要用于作品的修改提高和演出推广;项目完成演出计划并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资助资金。 
(五)配套奖励项目 
由北京市申报并入选“2018年度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创作工程重点扶持剧目”的大型舞台艺术作品,按照1:2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 
代表北京市参加第十二届中国艺术节并获得文华大奖的大型舞台艺术作品,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经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推荐、代表北京市参加以下2018年度国家级展演活动(全国基层院团戏曲会演、全国梆子声腔优秀剧目展演、戏曲百戏(昆山)盛典、第七届中国昆剧艺术节、第十一届中国评剧艺术节)的大型舞台艺术作品,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入围文化和旅游部鼓励参加的一类国际艺术赛事并获得奖项的大型舞台艺术作品,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五、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照章纳税,经营状况良好,无违法乱纪行为的单位或机构,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报本类型项目。 
1. 2017年1月1日前在北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行为能力的文化单位或机构均可申报。因事业单位体制改革重新登记、注册的,登记、注册时间可与改革前连续计算。 
2.对申报项目依法享有完整的知识产权,并且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 
3.申报主体应具有稳定的创作演出团队,其中编剧、导演、音乐、主演、舞美等主创人员应以北京市创作人员为主。 
4.由多家单位或机构合作完成的项目,应由其中一家单位或机构作为申报主体进行申报,并由主要合作方在项目申报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申报要求 
1.已获得北京文化艺术基金2017年、2018年项目资助的申报主体,可以申报2019年项目资助。基金管理中心将根据申报主体创作及执行能力合理确定资助项目数量。 
2.正在申请其他财政资金渠道资助的申报项目,需提前予以申明。申报项目如获北京文化艺术基金资助,不得接受其他市级财政性资金支持;申报项目所列经费开支,如已获北京文化艺术基金支持,不得再从其他财政性资金中列支。 
六、申报时间 
项目申报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2月22日。科研处联系人:魏老师、易老师。联系电话:010-66411965。 
七、申报程序 
(一)申报主体在规定的申报受理期内,登录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网站(http://whlyj.beijing.gov.cn),首页点击链接进入北京文化艺术基金网站(http://111.206.218.5),点击“项目申报”进入申报评审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北京文化艺术基金项目资助申报表,上传申报材料。(二)基金管理中心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核查。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相关规定以及提供申报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 
八、申报材料 
(一)《北京文化艺术基金舞台艺术创作项目资助申报表》。 
(二)同级行政机关颁发的单位或机构登记、注册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因事业单位体制改革重新登记、注册的应特别注明。 
(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四)2017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收入支出决算表)和2018年度6月份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缴费信息)(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五)申报重大革命历史题材或较多涉及民族宗教内容的项目,须提供相关部门的审读意见。 
(六)申报项目的剧本或剧目为改编、移植作品,须提交作品原著和作品的改编权、移植权授权协议书。 
(七)申报项目如有外请主创人员,须提交合作意向书。 
(八)与申报项目相适应的自有资金证明,包括银行存款证明或与项目执行有关的正式合同、协议等。 
(九)其他相关申报材料: 
1.申报剧本孵化平台项目的,须提交可行性论证和完整的工作方案以及从事相关领域工作的业绩材料。 
2.申报大型舞台艺术作品原创项目的,须提交已经完成的剧本及相关导演阐述、舞美、灯光、人物造型、服装设计图或草图、音乐小样及其乐谱等文字、图片、音像资料。申报舞剧、杂技剧项目的,须提交部分舞蹈、节目编排视频;申报交响乐、民族管弦乐和戏曲曲艺音乐舞蹈等综艺表演形式项目的,须提交艺术构思、音乐小样、节目编排等文字、音像资料。 
3.申报大型舞台艺术作品加工提高项目的,须提交完整的加工修改提高方案、剧本修改稿等文字、图片、音像资料。戏曲改编、移植项目之外的申报项目还需提交已经完成演出场次证明(场租合同及发票)。 
4.申报小型剧(节)目整理加工项目的,须提交作品完整演出视频。 
5.申报演出奖励项目的,须提交剧目演出光盘、演出场次证明(场租合同及发票)、演出收入结算单等。 
6.申报配套奖励项目的,须提交奖励证书或有效证明文件及奖励拨付证明等。 
九、签约实施 
(一)确定立项资助项目后,基金管理中心将与申报主体签订《北京文化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北京文化艺术基金舞台艺术创作项目资助申报表》、《北京文化艺术基金立项资助工作要求》、《北京文化艺术基金结项验收要求》作为协议书附件,具有同等约束力。 
(二)申报项目立项后,申报主体应将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资助经费必须直接用于所申请的项目实施,专项管理、厉行节约,不得用于弥补日常经费支出、挤占或挪作其他用途。 
十、监督验收 
(一)资助项目应于2020年7月1日前完成结项验收。如确需延期完成,必须于2020年5月1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中心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延期。 
(二)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对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和经费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审计评估,并组织专家进行结项验收。由多家单位或机构合作完成的项目,申报主体负责与各合作方的协调,并作为责任方接受审计和监督。 
(三)结项验收时,申报主体应按相关要求提交完整的成果材料。申报主体要保证申报项目在申报及后续实施过程中均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四)申报主体有以下情形的,基金管理中心有权对该项目重新审核,并依据其严重程度分别或同时采取暂缓拨款、终止拨款、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资金、撤销对该项目的资助以及一年至三年内暂停申报主体申报资格等相应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机构责任: 
1.申报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2.项目实施内容、经费支出、结项成果等与《北京文化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的约定存在重大差异; 
3.申报主体存在其他弄虚作假、挪用资助资金、违反《北京文化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等情形; 
4.申报主体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十一、成果运用及其他 
(一)资助项目在演出、展演、出版、宣传及举办活动时,须在明显位置标明“北京文化艺术基金2019年度资助项目”。有关标识使用程序和具体要求在资助协议中进一步明确。 
(二)申报主体应同意按照北京文化艺术基金安排,参加基金组织的出版、展演等公益性活动。 
(三)北京文化艺术基金对申报主体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与第三方产生的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管理中心对本公告拥有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