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硕士与学位管理办公室(全国艺术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

Master of Fine Arts and Degree Management Office

艺术硕士与学位管理办公室(全国艺术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

2023澳门原料网大全博士学位、硕士学位与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发布日期:2021-11-03 09:30:00 更新日期:2023-09-04 20:13: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1980212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48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1981520日国务院批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院具有艺术学学科门类下的艺术学博士、艺术学硕士、艺术硕士专业学位和艺术学学士授权。艺术学博士学位包括音乐学、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音乐教育学、音乐表演艺术研究、音乐人工智能与音乐信息科技等研究方向;艺术学硕士包括音乐学、作曲技术理论、音乐教育学等研究方向;艺术硕士专业学位包括作曲、音乐表演、音乐教育、音乐管理、提琴制作等专业方向;艺术学学士学位包括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音乐表演、音乐学、音乐教育等专业方向。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达到相应的专业要求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学位,但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 博士学位的业务要求及课程考试

第四条 博士学位申请人须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应在所从事的音乐研究、音乐创作及技术理论、音乐教育研究、音乐表演艺术研究、音乐人工智能与音乐信息科技等方面掌握坚实宽广的专业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对学科的现状及发展趋势有准确的把握;至少掌握一门外语;具备独立从事高水平学术研究、艺术创作及承担高层次教学工作的能力。

第五条 音乐学、作曲技术理论、音乐教育学各研究方向的博士研究生,论文答辩前一般应在国内或国际刊物上发表一篇入学后撰写的学术论文。具体要求见教学方案。

第六条 博士学位申请人应通过教学方案规定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作曲方向的博士研究生须举行学位作品音乐会(没有条件举行音乐会的,要进行学位作品评议),并取得合格成绩;音乐表演艺术研究方向的博士生须举行学位作品音乐会,并取得合格成绩。具体要求见教学方案。

 

第三章 硕士学位的业务要求及课程考试

第七条 硕士学位申请人须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

艺术学硕士学位申请人应具备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知识和专业技能;了解学科的现状及发展趋势;能熟练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具有从事音乐学研究、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研究、音乐教育学研究以及一定的表演实践等能力。

艺术硕士专业学位表演、作曲专业申请人,应具有高水平的艺术表演与创作技能、较高的艺术审美能力和较强的艺术理解力与表现力;音乐教育专业申请人,应具备音乐课程教学能力;其它各专业方向申请人应具有本学科的系统专业知识,具备能够胜任本专业领域某类工作的能力。

第八条 硕士学位申请人须按照《2023澳门原料网大全硕士研究生教学方案》《2023澳门原料网大全硕士研究生毕业环节要求》《2023澳门原料网大全研究生专业学位论文写作规范》修读课程取得学分、良好完成专业实践能力展示等毕业环节、提交学位论文一篇并完成论文答辩。

 

第四章 专业能力展示环节

第九条 博士硕士专业能力展示是专业考核的重要环节,专业能力展示环节申请程序为(以音乐会和学位作品为例):

1.学位音乐会申请人可到研究生部网站下载《学位音乐会申请表》,填写并由导师及系负责人签字,交系秘书存档。

2. 博士、硕士学位音乐会的评委,参照答辩委员会组成方式和要求拟定。各系填写《学位音乐会评审委员会组成名单》,由系秘书报送研究生部。研究生部对学位音乐会评审委员会名单进行审核。

3.申请人所在院系于音乐会举行前三个工作日准备好“学位音乐会文件袋”,内装《学位音乐会申请表》《学位音乐会评审委员会组成名单》、音乐会评分单(张数同委员人数)、决议书。各系于学生答辩后,将“学位音乐会文件袋”(硕士研究生内装两场,博士研究生内装三场)交回研究生部。学生自行留存音乐会节目单及音乐会录像电子版备查。

4.音乐会评审委员根据各系对专业的具体要求,对音乐会以百分制无记名评分。主席和秘书将成绩汇总,去掉最高分最低分后取平均分为音乐会最终成绩。学位音乐会成绩以85分为合格(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1位)。

5.学位音乐会不设补考。

6.作曲系学位作品,须在论文答辩预备会时,由所有答辩委员进行无记名评分。主席和答辩秘书汇总成绩,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后取平均分为学位作品最终成绩(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1位)。学位作品成绩为80分及以上者可以进行论文答辩,否则不能进行论文答辩。

7.其他专业的专业能力展示按各系要求执行。

 

第五章 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和答辩委员会

第十条 学位论文应由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且不能以在读期间本人导师及其作品作为学位论文研究对象。论文的选题和所研究的内容应在学术上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艺术学博士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一定的研究深度和系统性、成果性创见;艺术学硕士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一定的深度和较为独立的学术见解;艺术硕士论文应针对本人在专业实践中的问题思考、案例分析、原理运用、方法研究、创新探索等进行阐述并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论文选题具体要求见《2023澳门原料网大全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要求》,论文写作具体要求见《2023澳门原料网大全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规范》。

第十一条 我校举行硕士、博士论文答辩的时间每年有两次,春季在5月,冬季在11月,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

学位申请人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办理申请论文答辩事宜,过期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申请论文答辩的程序和有关规定:

1.拟毕业的研究生须根据网上公布的相应入学年份的教学方案,认真核查自己的课程与学分是否符合教学方案,是否完成规定的学分。研究生须在毕业学年第一学期结束时完成教学方案里的全部课程和规定的学分,方可在毕业学年第二学期提出答辩申请。

2.研究生部审核申请人是否达到研究生毕业及申请学位的要求。包括:申请人在校期间的思想表现、教学方案规定学分完成情况、开题报告完成情况、学位音乐会与学位作品完成情况等。

3.符合申请学位要求的申请人,须按当年《学位论文答辩等相关要求的通知》执行各项程序。

4.申请人所在院系拟定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答辩委员会的组成要求参见本细则第十三、十四条),研究生部报分管教学的院领导审批。在进行答辩前,委员名单须保密。

5.学位论文由研究生部交系秘书,系秘书须于3日内将其分送给答辩委员会委员及答辩秘书。

6.研究生部于答辩前5日将“答辩材料袋”发到各院系,答辩委员会秘书在答辩前3日内到院系领取答辩袋,并清点以下材料:(1)学习成绩单;(2)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3)指导教师意见书;(4)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5)答辩(作曲专业含作品)评分单(张数同答辩委员会人数);(6)答辩记录本。

7.答辩委员在审阅论文期间,不接待申请人的来访。申请人不得在此期间咨询答辩委员的意见。如有违反,经举报核实,取消答辩资格。学位论文送交答辩评委审阅后,不得替换。

第十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应由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一般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4人组成,其中包括主席1人(一般由正高职称专家担任),外单位的专家1人。另设委员会秘书1人,秘书应由本学科教职人员担任(也可由委员兼任)。指导教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

博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应由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5人组成(委员应尽可能由正高职称专家组成),其中包括主席1人(由正高职称专家担任),外单位专家2人。另设委员会秘书1人秘书应由比较有经验的教师担任(也可由委员兼任)。指导教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不能与答辩人及其导师有亲属关系。

第十四条 答辩前须聘请有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论文评阅人可以同时是答辩委员会成员。硕士论文的评阅人为3名,其中1名须为外单位专家。博士论文的评阅人为3名,其中2名须为外单位专家。

答辩前的论文评阅是检查论文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也为申请人是否具有答辩资格提供依据。

评阅人可参考《2023澳门原料网大全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及《2023澳门原料网大全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规范》等文件,审查论文的质量,对论文做出客观评价,并对论文是否达到相应学位的水平、可否提交答辩等表示出明确的意见。

学位论文的三位评阅人中,有两位评语属否定意见(评阅书须于答辩前5个工作日返交院系并由系秘书报交研究生部),论文答辩取消,本次申请无效。在答辩过程的预备会环节中,若评委一致认为该论文尚未达到申请学位要求,论文答辩取消。

第十五条 盲审

为进一步促进和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品的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建立和完善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机制,我校决定在博士研究生毕业环节开展学位论文、作品盲审工作。盲审程序如下:

1.盲审每期答辩只组织一次,每年组织两期(盲审时间一般在3月份及10月份)。博士研究生须在每期指定时间内将学位论文定稿光盘提交研究生部进行论文检测,同时还须提交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指导教师意见书和成绩单。论检通过后将学位论文和作品定稿交付研究生部,一式三份,抹去作者和导师姓名及其他有助于辨认出论文来源的信息,封面只写论文题目、所在院系和研究方向。

2.研究生部将在专家库中抽取相关方向校外专家2人作为盲审评委,并负责论文和作品的寄送工作。若2位专家中有1人持否定意见,则再聘请1位校外盲审专家进行审阅。若2人以上(含2人)持否定意见,则不能参加本期答辩。如果作品未通过而论文通过,也不得进入答辩程序,但可保留论文盲评结果至下次答辩。未通过盲审程序的论文或作品须依据盲审评阅书(隐去盲审评委姓名)上的意见进行修改,半年后方可申请二次盲审。

3.未通过盲审的论文、作品原则上不予复议,特殊情况须经由研究生部组织院学位委员会讨论并投票决定。

4.通过盲审后,答辩人须提交与盲审同一版本的论文6份,作品一式5份用于答辩(有预答辩制度的,还需“通过”或“基本通过”预答辩后方可进入正式答辩程序)。答辩委员名单及答辩时间由各院系安排,两位盲审评委至少应有一位参与现场答辩,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出席,须及时增补。

第十六条 预答辩

博士学位论文逐步实行预答辩制,程序为:

1.申请答辩的博士根据学校规定按时提交论文,进行盲审和预答辩。

2.预答辩评委由五人组成,导师不进入预答辩委员会,但须列席预答辩,以便听取预答辩委员会的意见。原则上至少应有3位预答辩评委进入该博士生的正式答辩委员会。

3.预答辩结论分为三种:通过、基本通过、不通过。赞成票达到四票以上(含四票)的为“通过”或“基本通过”,对“通过”、“基本通过”的具体认定,由预答辩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通过”的论文可以提请正式答辩或适当修改后提请正式答辩,是否需要修改由预答辩委员会讨论决定;“基本通过”的论文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予以修改,修改合格后才可提请正式答辩;赞成票不到四票的为“不通过”,“不通过”的论文不得申请正式答辩,博士生应在导师指导下根据预答辩委员会的决议对学位论文进行认真修改,参加下一轮次的预答辩。

4.论文的修改情况,申请人必须附加详细修改报告,由预答辩委员会审核。

5.预答辩的决议报研究生部备案。

第十七条 如遇一名答辩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而缺席时,该委员应及时通知院系,并表明自己对论文的意见。如意见为“同意通过”,答辩如期举行,由院系提前收回其已密封好的评分单,于答辩进行当天送至答辩委员会主席,其评分可与其他评委的评分进行汇总;如意见为“不同意通过”,则答辩改期进行;若主席因特殊情况而缺席,则必须由其推荐他人代为履行主席职责。

 

第六章 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程序及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职责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严格把关。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杜绝将与学术无关的问题和个人情绪带进论文答辩会。答辩委员会的每个委员应预先审读论文全文,做好提问的准备。

学位论文答辩要发扬学术民主,以公开的方式进行。对是否授予学位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对学术界有争议的问題、尚未形成共识的观点应该持有宽容和公正的态度。应该尊重研究生的学术观点和人格。

第十九条 论文答辩程序

1.论文答辩正式开始前,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委员举行预备会。根据导师书面介绍的申请人各方面情况以及评阅人的评阅意见,答辩委员对论文逬行充分讨论,交换意见,最后以委员会名义拟定出向申请人提出的两至三个问题。预备会时间一般硕士生不低于10分钟,博士生不低于15分钟。

2.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开始,向与会者介绍学位申请人及其导师。

3.秘书介绍申请人的简历及教学方案的完成情况,介绍答辩委员会成员组成。

4.主席宣布申请人具有论文答辩资格,并请申请人就个人的学位论文作简要报告。

5.申请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硕士论文为15-20分钟,博士论文为30分祌左右)。报告内容包括:论题资料准备情况与写作情况,论文的框架及主要论点,论文的主要贡献与突破,以及与论文相关的其它事宜。

6.答辩委员会主席代表委员会提出问题。如申请人需要准备,可以休会(硕士生不超过10分钟,博士生不超过20分钟)。

7.申请人就答辩委员会所提问题进行答辩。

8.答辩委员会委员自由提问,申请人答辩。

9.休会。

10.休会的同时答辩委员会举行秘密会议井进行无记名评分(请参照第20条),由主席和答辩秘书汇总,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后取平均分为答辩最终成绩。同时,秘书根据答辩情况汇总委员意见,经委员讨论通过形成《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主席签字。

11.复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和答辩成绩。

12.主席宣布答辩会议结束。

论文答辩时间(含预备会时间):硕士生一般不得低于45分钟,博士生不得低于1小时。

13.答辩结束后,答辩委员会秘书负责在三日之内,将学位申请人的所有答辩材料送交研究生部备案,并由研究生部将相关材料报送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学位授予的最后审定。

14.答辩委员会对二档通过的论文进行重评,应在接到修改论文后一周内完成。

第二十条 答辩委员会主席职责

1.答辩委员会主席在答辩前要认真审阅论文,仔细了解答辩人的简历、学习成绩、学分完成情况、音乐会(作品)通过情况,是否具有答辩资格等情况,为答辩做好准备。

2.主持答辩预备会,根据《指导教师意见书》及评阅人的评阅意见,对论文进行讨论,以委员会名义拟定出向申清人提出的两至三个问题。

3.主持答辩会。

4.主持答辩后的秘密会议并形成答辩委员会决议。答辩委员会决议须由答辩委员会主席撰写,决议须遵循以下规范:①答辩决议的文字表述应清晰,不得模棱两可;②决议表述应与答辩成绩一致,不得出现答辩成绩通过但要求学生重新选题或重写论文;③决议书不得出现错别字、标点符号错误和语句语法错误;④决议书不得出现与本专业学术评价无关的内容。

5.秘密会议后,必须当场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和答辩成绩。

6.答辩主席须在《学位论文答辩会记录本》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答辩委员会秘书职责

1.答辩之前,秘书要详细了解答辩人各方面情况,做好实践展示、学位作品评审等的组织工作。

2.秘书要负责答辩预备会、答辩会、秘密会的组织和有关工作,会议期间接待院外要员;负责答辩前通知、提醒答辩委员按时出席答辩会。

3.答辩开始前,先由秘书向会议介绍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及职称,然后宣布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

4.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开始后,秘书向会议介绍答辩人的简历、学习成绩、学分完成情况、音乐会(或作品)通过情况。

5.答辩秘书负责全程录像(秘密会议不得录像),各系答辩录像须保存三年,学位委员会需要调阅时各系须按要求提供。

6.答辩秘书负责填写《硕(博)学位论文答辩记录本》,提醒主席在《硕(博)学位论文答辩记录本》和《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上签名。

7.答辩程序结束后,答辩秘书填写《答辩材料清单》(答辩秘书审核各项材料及签名齐全;系主任审核答辩决议书符合书写规范),经系主任审核签字后,在答辩结束三个工作日内将所有材料送交研究生部,除袋内原有材料外,还应包括学位论文评阅书3份(作曲及电子音乐作曲方向还应包括作品评议书3份、作品最终决议书1份)。

第二十二条 答辩成绩

答辩成绩以百分制计分,分为优(90分以上)、良(80-89分)、合格(70-79分)、不合格(69以下)四个层级(若分数计算过程中出现小数点,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整数)。

第一档通过:答辩成绩为优(90分及以上)或良(80-89分)。答辩通过,论文达到学位要求,可以直接提交;也可以根据答辩评委的建议对存在的个别问题做进一步完善后,提交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建议授予学位。

第二档通过:答辩成绩为合格(70-79分),答辩通过,须按照答辩委员会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修改后的论文须经由原答辩委员会再审核,并针对修改后的论文重新做出决议,经评委主席签字后,方可提交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议,决定是否授予学位。

不通过:答辩成绩为不合格,即69分及以下,答辩不通过,不授予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的,学位申请人可在规定时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重新申请答辩仅限一次。

博士学位申请人的论文,如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而申请人又未获得过该学科硕士学位的,答辩委员会可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三条 答辩申诉

若有答辩人因不接受答辩评委会评定结果而提出申诉,可交由相关专业分委会讨论并做进一步评判,规定如下:

1.分委会经讨论、投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同意原答辩委员会的决议,则申诉无效。

2.分委会经讨论,投票,三分之二以上不通过,不同意原答辩委员会的决议,则重新组成专家小组对原论文进行重新评议。

3.重审专家小组成员不包含原答辩委员会成员,由与原答辩委员会成员人数相匹配的4人或5人构成。

4.重审专家的构成由研究生部按论文盲审程序从盲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4人或5人构成。

5.重审专家需要对重审的论文写出评审意见并打分,由研究生部汇总评委意见,形成新的决议和分数,并提交分委会讨论。

6.分委会对重审决议进行讨论,投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同意重审决议,则生效。

 

第七章 博士、硕士学位授予

第二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的最长年限为自入学之日起五年(包括提交学位作品、举行学位音乐会及学位论文答辩);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的最长年限为自入学之日起八年(包括提交学位作品、举行学位音乐会及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十五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对经专业实践能力展示考核委员会(专业学位)和论文答辩委员会(专业学位、学术学位)评定成绩达到合格的申请者进行全面审议,并就是否授予学位做出决议。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者可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

可以提交院学位委员会进行审议的申请者合格标准如下:

1.专业学位:毕业考核由专业实践能力展示和学位论文答辩两部分组成。两部分均须达到合格标准,即专业实践能力展示成绩须达到85分及以上、学位论文答辩成绩须达到70分及以上。毕业考核总成绩计算方法为:专业实践能力展示成绩占70%、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占30%,总成绩的合格标准为80分及以上。

2.学术学位:毕业考核为学位论文答辩,合格标准为70分及以上。

 

第八章 学士学位授予

第二十六条 凡本科毕业生按时或提前完成教学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规定学分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表明其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具有从事本专业工作的基本能力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章 不受理申请,缓授、不授予及撤销学位

第二十七条 关于不受理博士、硕士学位申请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其学位申请:

1.课程学习不符合培养方案要求者。

2.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专业实践能力展示不合格者。

3.学位论文答辩成绩不合格者。

4.发现有比较严重的问题未作结论者。

第二十八条 关于缓授博士、硕士学位

缓授学位的决议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缓授学位包括论文不必重新答辩与论文必须重新答辩两种情况。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作暂不授学位,但论文不必重新答辩的处理:

1.因各种原因受记过处分,且还在处分期内的。

2.答辩委员会已通过,但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论文中有些概念、提法等内容不准确或存在其他不符合规范要求,其论文必须进行修改的。

对属此类情况者,自申请者收到通知三个月以后至一年内(且须在学位申请的有效期内)再次审议,审议程序如下:

1.本人向研究生部提出再次审议申请。

2.修改后的论文由申请者原答辩委员会进行重新审核,通过后提交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是否授予学位。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作暂不授学位及论文必须重新答辩的处理:

1.答辩委员会通过,而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论文水平未达到学位要求,必须进行修改者。

2.答辩委员会通过,而学位评定委员会经审查发现论文中确有舞弊作伪、抄袭剽窃等错误事实者。

重新申请的时限为自申请者收到通知三个月以后至一年内(硕士学位申请者)或两年内(博士学位申请者)且须在学位申请的有效期内,并按照研究生申请论文答辩和论文审查的程序重新办理。重新答辩时,答辩委员会可以重组,重组的答辩委员会须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二十九条 关于不授学位

不授学位的决议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作不授学位处理:

1.犯有严重错误,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纪律处分以及不符合我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要求者。

2.未通过首次论文答辩,且在限期内经修改、重新答辩仍未通过者。

3.未修满教学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者。

4.本科生凡主科毕业考试(含毕业论文答辩)及所有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常规修毕考试成绩不及格或旷考,两类情况全学程累计达到5门及以上者。不论各次补考(答辩)是否及格。(此类情况从2018-2019学年开始累计,2017-2018学年及之前相关科目的考试成绩不在统计范围)。

第三十条 关于撤销学位

1.审议范围:(1)对已经被授予学位者,如发现其学位论文确有严重舞弊作伪、抄袭剽窃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事实的;(2)对已经授予的学位,发现申请者在申请时确有不符合我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要求的事实的。

2.审议程序:(1)由研究生部组织有关专家对需复议的材料进行核实、评议等工作后,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重新审查和处理意见的报告;(2)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进一步核实材料,如有必要可组织专家复审,并提出书面报告;(3)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有关核实材料及报告,并进行表决,做出是否撤销授予学位的决定;(4)对撤销的学位予以公布。

 

第十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我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时分学科设置分委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包括学院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研究人员。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名单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提名,院党委及院长办公会通过,报国家教育部批准,转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召开全体会议至少须有2/3 委员参加,会议决议应是全体委员人数的1/2 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1.审查并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2.审查并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3.审查并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4.审查并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人员名单;5.做出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决定;6.审核博士生指导教师和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7.审定学位教育中的重要条例、规章及事项;8.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科设置学位评定分委会,分委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分委会委员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聘请,分委会主任须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各分委会由7-11 人组成,分委会设兼职秘书1人。召开全体会议至少须有2/3 委员参加,会议决议应是全体委员人数的1/2 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学位评定分委会履行以下职责:1.根据学位授予标准,审查学位申请人的课程学习、专业实践能力展示以及论文答辩等情况,并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定,提交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2.就学位工作相关问题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建议。

 

第十一章 名誉博士学位

第三十四条 对于国内外在音乐领域中学术成就卓越、具有广泛影响的著名学者,经两名以上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联名提议,学位评定委员会集体讨论后批准,可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二章 其 他

第三十五条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学位,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三十六条 学位证书的生效日期,为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院长批准后实行,并报国家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原《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确认废止,以本次修订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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