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硕士与学位管理办公室(全国艺术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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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我院2007年度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推荐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2023澳门原料网大全 发布日期:2007-10-12 00:00:00 更新日期:2023-09-04 20:11:37
  2007年度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推荐工作即将开始,根据北京市学位办《关于做好北京地区2007年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推荐工作的通知》要求,参加本次评选的博士学位论文,主要为2003912006831期间获得博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此间我们共有34位获得博士学位者,其中音乐学专业22位、作曲与作曲理论专业12位。学院最终只能推荐一篇上报。文件要求参评人在1016前上报所有材料,故学院最晚需在1012前确定推荐论文。我院的推荐工作在主管院长领导下,由院学位办组织实施。我院周海宏副院长的博士论文《音乐与其表现的世界——对音乐音响与其表现对象之间关系的心理学与美学研究》曾为2001年度“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之一。

  今年具体工作及日程安排如下:

  91424日 音乐学系、作曲系各推荐一篇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报送院学位办(办公楼407室)。

  9251010 院学位办根据论文内容,请示主管院长聘请专家并组织评审,最后确定一篇作为学院推荐。

  101214日 通知论文作者准备好所有上报材料,送交院学位办

  1015--16日院学位办办理学院签署意见,并上报北京市学位办。

  希望各部门及相关专家参考以下文件,积极配合完成好此项工作。

 

  附件1 200391日至2006831日期间我院获得博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目录》

  附件2 国务院学位办《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简介》

  附件3 国务院学位办《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

 

                   

                       2023澳门原料网大全学位管理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三日

 

 

 

附件1200391日至2006831日期间我院获得博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目录》
 
 
 

  附件2 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简介

  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是由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并组织进行的,旨在逐步建立有效的质量监督和激励机制,推动研究生教育工作重点切实转移到提高培养质量上来,培养和激励在学博士生的创新精神,促进高层次创造性人才脱颖而出。该项评选工作已列入《面向二十一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

  评选工作的原则是: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

  评选标准为:选题为本学科前沿,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在理论或方法上有创新;取得突破性成果,达到国际同类学科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材料详实,推理严密,文字表达准确。

  首届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从19985月启动。评选范围主要为1995年至1997年在国内获得博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19996月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首届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名单。20001月,根据《高等学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资金资助办法》,首批51个资助项目获得批准。

  19998月,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印发《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

  2000年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从19998月启动。评选范围主要为19979月至19988月间在国内获得博士学位者的博士学位论文, 19959月至19978月间的部分博士学位论文也参加了评选。

  评选工作经过学位授予单位推荐、省级学位委员会或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初选、同行专家通讯评议三个阶段后,由专家审定会最后确定入选论文名单。

  为更好地保证所评选出的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质量,提高评选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树立良好的学术风气和维护科学道德,有发现入选论文存在剽窃、作假现象,或论文的主要研究成果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者,自入选论文名单公布之日起60日内,可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

  异议期限结束后,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由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根据《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安排,教育部将资助出版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并对在高等学校工作的优秀论文作者给予教学和科研资助。

 

  

  附件3 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做好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旨在加强高层次创造性人才的培养工作,鼓励创新精神,提高我国研究生教育特别是博士生教育的质量。

  第三条 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在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领导下,由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进行。其主要职责为:

   1、部署评选工作;

   2、组织通讯评议和专家审定工作;

   3、接受和处理有关异议事项;

   4、研究处理评选工作中的其他问题。

  第四条 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次评选出的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不超过100篇。

  第五条 评选工作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 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选标准为:

   1、选题为本学科前沿,有重要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2、在理论或方法上有创新,取得突破性成果,达到国际同类学科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

   3、材料翔实,推理严密,文字表达准确。

  第七条 参加评选的学位论文,一般为在评选年份的上一学年度,在国内学位授予单位获得博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在评选年度以前两个学年度内获得博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如确属优秀的,也可以参评。参加评选的学位论文应以中文撰写。

  第八条 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入选名单经过推荐、初选和复评后产生。

  第九条 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参评论文由学位授予单位向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学位委员会、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或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指定的其他部门推荐。

  第十条 省级学位委员会、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或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指定的其他部门,根据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下达的初选名额对推荐论文进行初选。

  初选所需经费由负责组织初选的部门自行筹措。

  第十一条 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初选出的论文进行复评,复评工作包括同行专家通讯评议和专家审定会审定。

  第十二条 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入选名单由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公布。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入选论文存在剽窃、作假或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可在入选论文名单公布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方式向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的书面材料应包括异议论文的题目、作者姓名、学位授予单位名称、异议内容,支持异议的具体证据或科学依据,以及提起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

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处理异议,并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予以保密。

  第十三条 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名单由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并予以公布。在异议期结束之日起60日内异议事项仍未处理完毕的论文不列入批准的论文名单。

  第十四条 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由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进行奖励。

  第十五条 对已批准的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如发现有剽窃、作假或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将撤消对作者的奖励并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