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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场规则

发布日期:2023-04-07 16:42:00 更新日期:2023-09-18 23:35:05

  考试期间,考生须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准考证》参加考试,须自觉服从学校、各院系的统一安排,接受校方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听从工作人员指挥,按要求参加各项考核环节,不得带耳机、不得录音、录像,不得携带手机等电子设备进入复试场所。考试相关的内容属于国家机密级事项,考生在考试期间不得向他人透漏考试内容,不得将试卷、答卷和考试内容以任何方式(含微信等)转发他人。

  一、表演类考试以及面试时,考生应提前候考,按照顺序参加考试,迟到15分钟及以上视为弃考。

  二、笔试考场

  1.考生须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均不得涂改或书写。

  2.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每科开考15分钟后不得入场。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当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试机构规定的区域逗留或交谈。

  3.考生应在考前了解考试地点及考场有关注意事项。

  4.考生须严格遵守考场规则。进入考场应主动接受身份验证核查、安全检查和随身物品检查等,并对号入座。入座后将《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放在桌面左上角,以便核验。严禁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进入考场。

  5.考生应按规定在指定位置准确清楚填涂姓名、考生编号等信息,凡因漏填(涂)、错填(涂)或字迹不清而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考生应在答题纸(卡)规定的区域内答题,写在草稿纸或者规定区域以外的答案一律无效。

  6.考生只准携带招生单位在准考证上注明的所需携带的用具。不得携带任何书刊、报纸、稿纸、图片、资料、具有通讯功能的工具(如手机、照相设备、扫描设备、智能设备等)或者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考生在考场内不得私自传递文具、用品等。

  7. 对于在考试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实,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严肃处理,取消录取资格,记入《考生考试诚信档案》。入学后3个月内,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对所有考生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