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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育部举办第二届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4-27 14:59:00 更新日期:2023-09-04 19:52:37
 

现接《教育部关于举办第二届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激发高校学术创新创业热情,展示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成果,搭建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与社会投资对接平台,定于2016年3月至10月举办第二届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大赛主题

拥抱“互联网+”时代,共筑创新创业梦想。

二、 大赛目的与任务

旨在深化高等教育综合改革,激发大学生的创造力,培养造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力军;促进“互联网+”新业态形成,服务经济提质增效升级;推动高校毕业生更高质量创业就业。

三、 组织机构

本次大赛由教育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共青团中央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共同主办,华中科技大学承办。

四、 参赛项目要求

参赛项目要求能够将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经济社会各领域紧密结合,培育基于互联网的新产品、新服务、新业态、新模式。参赛项目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互联网+”现代农业,包括农林牧渔等;

2.“互联网+”制造业,包括智能硬件、先进制造、工业自动化、节能环保、新材料等;

3.“互联网+”信息技术服务,包括工具软件、社会网络、媒体门户、数字娱乐等;

4.“互联网+”商务服务,包括电子商务、消费生活、金融、旅游户外、高效物流等;

5.“互联网+”公共服务,包括教育文化、医疗健康、交通、人力资源服务等;

6.“互联网+”公益创业,以社会价值为导向的非盈利性创业。

参赛项目须真实、健康、合法,无任何不良信息。参赛项目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所涉及的发明创造、专利技术、资源等必须拥有清晰合法的知识产权或物权。参赛项目涉及他人知识产权的,报名时需提交完整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所有人书面授权许可书、专利证书等;已完成工商登记注册的创业项目,报名时需提交单位概况、法定代表人情况、股权结构、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 参赛对象

大赛分为创意组、初创组和成长组。具体参赛条件如下:

1.创意组。参赛项目具有较好的创意和较为成型的产品原型或服务模式,但尚未完成工商登记注册。参赛申报人须为团队负责人,须为普通高校在校生。

2.初创组。参赛项目工商登记注册未满3年(2013年3月1日后注册),且获机构或个人股权投资不超过1轮次。参赛申报人须为企业法人代表,须为普通高校在校生,或毕业5年以内的毕业生(2011年6月10日之后毕业)。

3.成长组。参赛项目工商登记注册3年以上(2013年3月1日前注册);或工商登记注册未满3年(2013年3月1日后注册),且获机构或个人股权投资2轮次以上(含2轮次)。参赛申报人须为企业法人代表,须为普通高校在校生,或毕业5年以内的毕业生(2011年6月10日之后毕业)。

以团队为单位报名参赛,允许跨校组建团队。每个团队的参赛成员不少于3人,须为项目的实际成员。参赛团队所报参赛创业项目,须为本团队策划或经营的项目,不可借用他人项目参赛。已获首届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金奖和银奖的项目,不再报名参赛。

六、 比赛赛制

大赛采用校级初赛、省级复赛、全国总决赛三级赛制。每所高校入选全国总决赛团队总数不超过4个。全国共产生600个项目入围全国总决赛,通过网上评审,产生120个项目进入全国总决赛现场比赛。

七、 赛程安排

1.参赛报名(3-5月)。参赛团队课通过登录“全国大学生创业服务网”(cy.ncss.org.cn)、大赛APP(名称为“大创空间”)或大赛微信公众号(名称为“大学生创业服务网”)任一方式进行报名。报名系统开放时间为2016年3月25日,截止时间不得晚于5月20日。

2.初赛复赛(6-9月)。初赛复赛的比赛环节、评审方式等由各高校、各省自行决定,在9月15日前完成省级复赛,遴选参加全国总决赛的候选项目。

3.全国总决赛(10月中下旬)。大赛评审委员会对入围全国总决赛项目进行网上评审,择优选拔120个项目进行现场比赛,决出金、银奖。

八、评审规则

请登录“全国大学生创业服务网”(cy.ncss.org.cn)查看具体内容。

九、 大赛奖励

大赛设30个金奖、90个银奖、480个铜奖。设最佳创意奖、最具商业价值奖、最佳带动就业奖、最具人气奖各1个。获奖项目颁发获奖证书,提供投融资对接、落地孵化等服务。设高校集体奖20个、省市优秀组织奖10个和优秀创新创业导师若干名,颁发获奖证书及奖牌。 

请同学们积极申报。

                                                                                                                                              教务管理办

                                                                                                                                             2016年4月27日